关于印发《泸溪县涉企检查审批备案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泸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溪县涉企检查审批备案制度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泸溪县涉企检查审批备案制度暂行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9日
泸溪县涉企检查审批备案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我县行政机关对企业的检查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全县营商环境,根据《湖南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湘西自治州涉企检查备案制度(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为便于准确理解、规范落实审批备案制度,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履行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本县辖区内企业进行的检查。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是指泸溪县辖区内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民办学校和医疗机构)。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检查,是指本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进入企业生产经营及办公场所,开展的巡查稽查、检验检测、勘验鉴定、调查核实、评估评比等活动(企业主动申请,县直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对其开展的培训指导、“帮代办”服务等除外)。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县涉企检查审批备案工作。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县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具体负责涉企检查的督导、协调、备案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全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到企业检查,实行审批备案制度。
第七条 严格落实涉企检查县长审批制,具体审批备案应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检查计划审批及报备流程:
1.制定检查计划。原则上每年1月初,涉企检查部门依法依规研究制定年度涉企检查工作计划(包括检查依据、内容、时间、次数等),报请分管副县长审定同意。
2.工作专班备案。各涉企检查部门将《泸溪县涉企检查工作计划表》(见附件1)报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集中备案,县优化专班结合实际情况对相同或相近的检查作出统一协调安排,合并进行检查,尽量减少入企次数。
(二)检查过程审批及报备流程:
1.检查开始前3个工作日以上,报县人民政府县长批准同意(特殊情况可以电话、微信等形式进行报告);
2.填写《泸溪县涉企检查备案表》(见附件2),到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备案手续;
3.检查时,必须向被检查企业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泸溪县涉企检查备案表》。
4.涉及下列应急性公务,需要相关职能部门立即进行检查的,可先进行检查,并在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备案手续:
(1)特种设备和危险化学品检查;
(2)安全生产检查;
(3)环境保护检查;
(4)质量技术监督检查;
(5)突发性紧急事件;
(6)上级安排的突击性检查;
(7)群众举报投诉案件;
(8)其他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入企检查的情形。
第八条 实施跨部门联合涉企检查的,由牵头部门负责报批备案,参与部门不需重复报批备案。
第九条 公安机关到企业办理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可不备案。
第十条 县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配合或陪同中央、省、州上级主管部门检查的,需按规定提前向县长进行报备,并同步向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全县行政机关对企业的检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同一部门多个内设机构,需对同一企业进行检查,应坚持协调统一原则,组织合并检查,不得实施多头检查;
(二)上下级职能部门,原则上不得针对同一企业、同一检查事项进行重复检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同一检查事项涉及多个检查部门的,各部门应开展联合检查,并明确本部门开展各类涉企检查的责任分工;
第十二条 检查部门应撰写涉企检查年度工作总结,每年12月底前报县优化办。内容应包括:本部门制定及落实年度涉企常规检查(专项检查)工作计划情况,涉企检查审批备案制度落实情况,涉企检查时间、批次统计情况(包括陪同配合上级机关检查情况)等内容。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到企业进行检查,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政府督查室,对检查部门涉企检查行为开展不定期的明察暗访,广泛听取企业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建议意见。
第十四条 检查部门出现未按本规定要求,擅自进行涉企检查行为,企业可向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投诉举报,举报电话12345。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人员,由县纪委监委按有关规定查处,处理结果及时向举报投诉企业反馈。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泸溪县年度涉企检查工作计划表
2.泸溪县涉企检查备案表
附件1
泸溪县年度涉企检查工作计划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是否为 “双随机”抽查 |
检查方式 |
检查时间 |
次数 |
承办机构(科室) |
备注 |
注:以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为单位填报。
附件2
泸溪县涉企检查备案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检查单位 |
牵头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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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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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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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队人员 |
姓 名 |
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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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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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
(可批次填写,检查对象太多可附表) | ||||
检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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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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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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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长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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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办 备案 |
(盖 章) 年 月 日 |
注:本备案表一式两份,县优化办、检查单位各留存一份(此为样表,由检查单位负责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