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人大十八届二次会议第95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县人大十八届二次会议第95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泸溪县住建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2-27 字体大小:

泸住建议复字【2022】第63号 B

于县人大十八次会议第95号建议的答复

谢碧、刘小芬代表:

人大十八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加大对我县建筑行业政策性扶持的建议》已收悉,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局高度重视,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议中央“泸溪县人民政府出台关于支持本地建筑企业的优惠政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政策支持泸溪县建筑施工企业承接本地建筑工程。”的提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第五十一条规定,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上述法律条款明确规定了不能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明确了投标人的范围,不能出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偏向本地企业的相关地方政策。

二、关于建议中“对于在全县范围内实施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在国家招投标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给予当地建筑施工企业政策倾斜,在招标文件中设置符合招标项目同等规模的资质等级,诚信分值,业绩条件等。”的提议,现有公开招标投标项目在招标文件中资质都严格按照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应最低要求设置;诚信分制、业绩要求在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中已经明确规定。

三、关于建议中“泸溪县建设投资项目招标,县内投资的项目规模在400万元以下,建筑企业在项目投标的资质要求能满足项目招标资质及人员情况下,应由本地建筑企业进行综合评标或抽签的招标方式执行,让每个建筑企业都有机会参与投标。”的提议,《泸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监督和概算管理工作的通知》(泸政办发[2020]21号):(二)严把项目招标事项核准中规定,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同时核准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事项一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应急需要和有特殊专业要求申请招标或者不招标的,应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同级安全部门或保密部门,以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属于重大行政决定范畴事项的,应严格按照程序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对建设项目已经核准的招标事项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要变更的,由原项目审批部门按程序要求核准变更。因此,项目招标方式由项目审批部门核定。

四、关于建议中“严格落实项目经理及五大员持证上岗责任制。在泸溪县投资建设中标的建筑企业,不管建设项目规模大小,中标单位的项目经理及五大员须持证上岗,并实行每天实名制打卡,以更好的杜绝挂靠、转包、分包事件的发生,更好的确保项目实施质量及安全责任。”的提议,泸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的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会全面从严治理落实项目部、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执证上岗履职工作,坚决打击挂靠、转包、分包事件。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同时希望您继续关注我局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附:县人大代表建议办复情况意见征询表

签发领导:杨世友

承办人员:杨腊梅

联系电话:15080859960   0743-4260130

泸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913

抄送:县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县政府办公室(21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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