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公安快速侦办一起非法捕捞案件

泸溪公安快速侦办一起非法捕捞案件

来源:泸溪县公安局 作者:田娟 文嘉 发布时间:2021-03-16 字体大小:

共守十年约,同护长江鱼。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捕”工作正如火如荼推进。为彻底遏制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全县禁捕退捕工作取得长期成效,泸溪公安启动了打击非法捕捞专项整治“冬春攻势”,纵深推进泸溪县内水域禁捕工作。

不料却有人顶风作案、以身试法,3月15日,泸溪公安快速侦办一起非法捕捞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人。

2021年3月15日凌晨3时许,石榴坪派出所组织警力在兰村太平溪流域开展退捕禁捕巡查工作时,发现疑似有人在河中划船捕鱼。巡逻人员立即分为三组对可疑船只进行围堵,捕鱼人员发现情况“不妙”后欲驾船掉头逃离,两名村辅警果断跳入冰冷的河水中抓牢渔船并拉回岸边,现场缴获电瓶、电筒、电鱼器等装置,缴获野生河鱼5斤,扣押渔船一只。

当天,涉嫌非法捕捞的犯罪嫌疑人刘某被泸溪公安依法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长江流域“十年禁捕”工作启动以来,泸溪公安通过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常态化巡查,普法宣传,立案查处等多种手段,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冬春攻势”,力求彻底遏制重点水域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活动,为全县禁捕退捕工作向常态化迈进提供了有力支撑,取得了明显工作成效。打击非法捕捞,守护一江碧水,泸溪公安一直在行动。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渔业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第八条  审查小组办公室对下列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的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的;

3.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4.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相关文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