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泸溪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的通知

泸溪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泸溪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的通知

来源:泸溪县应急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2-02 字体大小: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

《泸溪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溪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29日

泸溪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2024-2027年)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和《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旺季生产经营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应急函【2023】22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布点原则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点)的布点规划,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总原则,确保经营单位布点更加科学合理,构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长效机制,建立公平、公正、有序、规范的烟花爆竹市场流通秩序。

二、布点规划数量

(一)布设网点总量

本着从严控制数量、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综合考虑县城区和浦市古镇及各乡镇规划建设特点、人口分布和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总量控制100家。具体分布:武溪镇9家、浦市镇10家(含长坪片区1家)、兴隆场镇15家(含永兴场片区2家)、合水镇15家(含踏虎片区3家)、洗溪镇8家(含良家潭片区、八什坪片区各1家)、潭溪镇10家、达岚镇5家、小章乡6家、石榴坪乡9家、白羊溪乡6家、解放岩乡7家。

(二)网点布设原则

1、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由各乡镇政府按照全县总体规划数量具体设定,未经乡镇政府规划上报的烟花爆竹经营点,不再颁发许可证。

2、以下地点不予布设烟花爆竹经营点:

(1)县城(原白沙镇)及浦市古镇规划禁放区域;

(2)汽车站、学校、幼儿园、医院、加油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周边100米内;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地点。

三、零售网点布点条件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的申办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并结合实际适当提高门槛,坚持一手抓资料审查,一手抓现场审核,从源头上严格把关。

(一)符合本布点规划方案要求,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坚决纠正“上宅下店、前店后宅”和安全间距不足等突出问题。

(二)各烟花爆竹零售点实行专店或专柜销售(优先专店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三)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四)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在核定经营场所以外的地点摆摊销售和储存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在经营场所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的许可范围和存放量。

(五)烟花爆竹零售点主要负责人应积极参加应急部门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负责人资格证书》。

(六)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产品销售记录台账。

(七)烟花爆竹零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八)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九)与县应急管理局、乡镇签订安全经营承诺书。

(十)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布点规划实施

县应急管理局和各乡镇、县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泸溪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2024-2027年)》,确保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和企业(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对现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点)数量超过规划布点的乡镇暂停许可,超出规划布点数量部分2年内核减到位。

五、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和县应急管理局要把好初审和复审关,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人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应及时到市场监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做到合法经营。

(二)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严禁一证多店、异地销售、超量储存,不得擅自降低安全销售条件。

(三)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不得买卖、转让、出租、出借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一经发现,县应急管理局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四)不得冒用或伪造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一经发现,县应急管理局将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年,有效期内变更零售店(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六)烟花爆竹产品由经批准且具备安全资质条件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统一配送,零售店(点)不需要自行采购。烟花爆竹产品批发企业要建立健全台账,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批发配送烟花爆竹产品时要认真核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得向无证客户批发烟花爆竹产品。

(七)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大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和县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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