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县环保系统2017年部门预算公示
泸溪县环保系统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说明
一、部门基本概况
1、职能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全县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协同县级有关部门制定全县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措施,组织对全县环境影响评估。
二、拟定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本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审核县、乡(镇)建设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三、监督实施环境保护国家标准、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和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管理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和环境标志,有机食品认证,环保产品认定工作。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弃物、噪声、振动、辐射等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管理地表水、空气、场环境质量;负责生态环境保护,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发放、排污收费管理和污染限期治理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全县自然环境保护,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饮用水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态多样性保护工作。
六、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的行政稽查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调查处理全县环境污染纠纷,调查处理全县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管理和调查处理环境问题的来信来访,受县政府委托,处理涉及县外环境污染纠纷。
七、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负责审批权限内的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负责环保"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和需配套的环保设施的验收工作。
八、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技术政策;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县环保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项目;监督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参与制定环保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九、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监督执行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监督性监测,组织编制环境状况公报以及环境质量报告书;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教育、宣传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十、参与有关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管理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条约国内履约活动,协调实施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参与国内外的有关环保技术合作,学术交流活动。
十一、转报有关放射(辐射)性环境管理的事项。
十二、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机构编制与人事管理。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2、机构设置: 泸溪县环境保护局是县政府主管全县环境保护事务的职能部门,成立于1986年。现有干部职工24人。下设泸溪县环境监测站、泸溪县环境监察大队、生态办、综合业务股、固废站和局办公室6个机构。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本级部门:泸溪县环境保护系统(于2017年进入预算单位)
2、二级预算单位:县环境监察大队、县环境监测站
三、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17年年初预算数461.5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437.51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0万元,纳入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24万元。
(二)支出预算,2017年年初预算数461.5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81.81万元,项目支出279.7万元。
四、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预算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437.51万元,具体安排情况如下:
(一)基本支出:2017年年初预算数为181.81万元,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
(二)项目支出:2017年年初预算数为279.7万元,其中:专项商品和服务支出279.7万元,主要用于开展全县的环境执法监察工作和全县的环境监测工作两项专项业务工作。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泸溪县环境保护系统运行经费 181.81万元。
2、“三公”经费预算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 15.9 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 9.8万元(其中环保局机关为8万元、二级机构环境监测站0.9万元、环境监察大队0.9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6 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 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6 万元),因公出国(境)费 0 万元。
3、政府采购情况。2017年泸溪县环保局政府采购预算总额 0.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8万元。
六、名词解释
1、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资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三公”经费: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因公出国(境)费。其中,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以及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