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持续优化退税服务,根据各地反映的问题及提出的建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集团公司需要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总部或其控股的生产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时,不再提供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或《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表》)复印件。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时,如果向主管国税机关声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视同已结清出口退税款。
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撤回备案企业),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对无误后,视同已结清出口退(免)税款:
(一)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附件1);
(二)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章程及相关部门批件;
(三)承继撤回备案企业权利和义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继企业)在撤回备案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撤回备案事项办结后,主管国税机关将撤回备案企业的应退税款退还至承继企业账户,如发生需要追缴多退税款的,向承继企业追缴。
三、外贸企业进口货物复出口的,申报退(免)税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
四、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启用本公告制发的《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附件2)、《来料加工免税证明》(附件3)、《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附件4)和《代理进口货物证明》(附件5)。《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发布)附件28、29、33同时废止。
五、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第六项第3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第5目之(2)、(5)关于“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
2.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
3.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4.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
5.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月7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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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承办 |
办公厅2016年1月11日印发 |
附件1
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
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
国家税务局:
我公司拟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现有申报的出口货物劳务应退税款元,免抵税款元尚未结清。我公司撤回备案后由公司承继我公司权利和义务,请将审批后的应退税款退付至该公司账户(开户银行:账号:)。如发现有多退税款需追回的,由公司负责按规定缴纳。
撤回备案企业 |
承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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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海关代码 |
企业海关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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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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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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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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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签字) |
财务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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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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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
年月日 |
附件2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海关企业代码:
我公司委托(纳税人识别号)加工下列来料加工手(账)册的出口货物,请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免征下列加工费发票的增值税、消费税。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序号 |
来料加工手(账)册号 |
已开具发票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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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费发票号码 |
已开发票的货物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加工费金额 |
经办人:财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填表日期:年月日
附件3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____________国家税务局:
编号:
公司(纳税人识别号,企业海关代码为:)委托(纳税人识别号)加工下列来料加工手(账)册的出口货物,请免征下列加工费发票的增值税、消费税。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序号 |
来料加工手(账)册号 |
已开具发票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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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费发票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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