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4〕28号)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2015年各地方税(费)按期申报纳税的最后期限予以明确,并公示如下:
月份
放假期间
申报纳税最后期限
1月
元旦1月1日至3日
1月19日
2月
春节2月18日至24日
2月16日
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