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县武溪镇城南社区五组房屋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试行)》听证会听证回复

《泸溪县武溪镇城南社区五组房屋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试行)》听证会听证回复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0-30 字体大小:

20171013日(星期五),在泸溪县政府三楼会议室召开了听证会。

听证会由泸溪县老城改造指挥部组织,县政府法制办主持召开。听证代表应到30人,实到28人,列席代表应到3人,实到2人,旁听人2人,听证员2人,书记员2人,县电视台记者1人,其它工作人员7人。听证代表、列席代表就《泸溪县武溪镇城南社区五组房屋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试行)》内容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旁听人也发了言。为了更好的全面表答自己的意见,有26人上交了书面发言。对《泸溪县武溪镇城南社区五组房屋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试行)》,有7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其它代表表示同意或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相关要求,现将听证代表意见和答复意见归纳公示如下:

一、采纳的意见及理由(15条)

1、邓长民、杨民、张玉吉、杨昌武、李兰英、梁建英、徐朝春等人提出对于人口多的家庭要适当增加房屋面积。

回答:适当提高人均保障住房面积,以户为单位对人口多且居住在一起的家庭可以适当增加房屋面积。

2、吴早发、孙金生提出五组居民多数系下岗职工,经济困难,产权房等面积置换后多余的面积购买不起,应予以照顾。

回答:对于房屋等面积置换后多余的面积,可以实行政府和被拆迁人双方共同拥有房屋产权,即对产权房进行等面积置换,被拆迁人拥有原有产权房面积产权(并办理等面积产权证),等面积置换后多余的面积,被拆迁方购买的困难,多余面积的产权归政府拥有。被拆迁人按保障房有关规定对等面积置换后多余的房屋面积交纳房屋租金。

    3、唐清云提出对危房没有做鉴定。

回答:指挥部已请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城南社区五组的房屋做了危房鉴定。

4、唐清云提出:到目前为止没有看到拆迁公告。

回答:在公示《泸溪县武溪镇城南社区五组房屋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试行)》过程中,听取各方面意见后,进行修订,再发布房屋改造拆迁公告。

5、唐清云、徐朝春、向明尧等人提出:因城南社区五组是原州磷,老年职工较多,过世后要有地方放置还有些老年职工的寿器没地方放,如果要拆迁,必须安排地方放置。

回答:此意见采纳,指挥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统筹安排。

6、唐清云、伍开英、杨双珍等人提出原州磷职工子女及没有公房的原职工住房问题。

回答:按《泸溪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及管理细则》的规定申请公租房。

    7、杨双珍提出要求指挥部把电梯房的室内面积公布出来。

回答:电梯房建好后由房管部门现场测量,对电梯房的每一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室内面积、公摊面积进行公示。

    8、杨双珍提出产权房屋地面水磨石补偿问题。

回答:经评估确认后可以补偿。

    9、龚家生建议政府对听证代表听证会上提出合情、合理、合法的意见予以考虑。

回答:此建议采纳。

    10、吴代喜、杨官双、杨昌武、戴业煌等人提出:建议指挥部可根据听证会代表发言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适当调整。尊重民意,依法依规改造拆迁,方案要合理化,人性化。

回答:此建议采纳。

11、梁建英、伍开英、覃文等人提出电梯房70平米的房只有一室一厅,3-4口人如何居住?电梯房84.7,只有二室一厅,舒适性不太好。

    回答:将综合考虑家庭人口多少及优化结构再进行分房。

12、张恩虎提出:依法依规做好拆迁安置工作,从发展的角度做好拆迁安置工作。

回答:此建议采纳。

13、吴湘黔提出现天气渐冷,政府应加快改造拆迁速度,让住房困难户早日搬进新房。

回答:此建议采纳。

14、梁建英等人提出:1公租房长期居住,任何单位不能收取租金(州里下文了)。2公房放弃居住权的,都应该按人平壹万贰仟元补偿,不要搞两个标准。

回答:按照《关于原洗溪磷矿职工反映住房问题处理方案》办理。政府方案已公开。

15、田茂喜、谭海碧提出只要政府合理合法,我们自愿搬出。

回答:此建议采纳。

二、部分采纳的意见及理由(2条)

16、杨双珍、田茂喜、梁建英等人提出的拆迁协议要加盖泸溪县人民政府公章的问题。

回答:老城改造指挥部是由泸溪县人民政府正式下文件成立的,代表县人民政府实施老城改造具体事务,包括签订拆迁协议,只能以泸溪县老城改造指挥部的名义加盖公章,具有行政效能和法律效能,是合法有效的。

17、汪祖德提出:(1)公房不收费用。(2)原州磷住在同一栋公房里的十几户住房要求安置在同一栋电梯楼里。

   回答:(1)公房长期不收租金。(2)尽量照顾。

三、不予采纳的意见及理由(5条)

18、唐清云、向明尧提出:拆迁五组所居住的地方,大家要求规划住地,住公房的要求按户安置,住房面积80平米以上三室一厅的住房,并要有60%的产权。有产权的房屋安置面积120平米,办理好房屋产权证。

回答:此意见不予采纳。依据理由如下:

1)公房参照2008418日州洗溪磷矿破产清算组《关于原洗溪磷矿职工反映住房问题的处理方案》进行安置,只有居住权,没有房屋产权,需要房屋产权的要购买,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

2)产权房屋采取等面积置换,互补差价,如家庭人口较多,可就近高套住房面积,第一次高套超出面积按政府公布的优惠价进行补差,第二次高套超出面积按政府公布的成本价补差。

19、汪秋贵、胡丽锦、彭世东、刘利红、向明尧、唐清云、秦远平等人提出:对原州磷的50亩土地、防洪大堤及公共设施给予经济补偿。

回答:此意见不予采纳。依据理由如下:

(1)《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州民破支字第5-1号】。

(2)《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和《公告》【(2004)州民破支字第5-2号】。

(3)中共湘西自治州办公室、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州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州办发(200424号】第六项。

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州洗溪磷矿国有划拨土地的通知》(2005317日)。

5)《州洗溪磷矿破产改制有关资产和人员移交社区的协议》(2008612日)。

上述依据表明,原州洗溪磷矿因经营严重亏损,总负债7055.7万元,累计亏损5402.89万元,已由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128日宣告破产还债,并对职工进行安置,将人员进行了移交,于2008819日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并发布了公告。从此后,原州洗溪磷矿不再存在,原职工的身份已转换成社区居民,故对此意见不予采纳。

20、汪秋贵、胡丽锦、刘利红、蒋碑发、彭世东、秦远平等人提出的:要求政府重新规划城南五组的住房,建七层以下的小高层楼房,面积不低于120平米。

回答:此意见不予采纳。此次改造拆迁,县里统一安排入住城南社区电梯房,不安排在原州磷建七层以下小高楼。产权房按照自愿协议进电梯房的原则。但为了国家和集体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拆除的,对被征收的房屋所有权人依据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公平安置补偿,并依法依规进行拆除。

21、汪秋贵、蒋碑发、秦远平等人说此次听证会是走过场,代表是指定产生的。

回答:此次听证会程序合法合规。30名代表有26人是自愿报名的,邀请4名代表(人大代表1名、政协委员1名、法律工作者1名、新闻工作者1名),并按规定公示听证时间、地点和人员,又安排了听证代表的发言,对代表发言提出的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对代表提出的意见进行回复。

22、吴丕金、秦远平提出:现在的公房应是私房,应以55平米产权房进行安置。住公房必须确权,按住房的实际面积确权再置换。

回答:此意见不予采纳。依据如下:

1)关于原洗溪磷矿职工反映住房问题处理方案》(州洗溪磷矿破产清算组2008418日)。

2)《州洗溪磷矿破产改制有关资产和人员移交社区的协议》(2008612日)。

公房只有居住权,没有产权,而私房即有居住权,又有产权,要将公房变成私房,只有通过购买的方式取得。

四、汪秋贵等人还提出了与本听证会内容无关的意见,建议向相关部门反映。

 

 

 

 

 

 

 泸溪县老城改造指挥部

                           201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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