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本栋--优秀共产党员、公安部二级英雄模范
刘本栋(1941~1986),泸溪石榴坪人,民国30年(1941)生于贫苦农民家庭。
新中国建立后,1961年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在部队17年,多次被评为五好战士。196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班长、排长、人武部参谋。1978年,从部队转业回本县,分到兴隆场公社工作。在该社坪布亮大队驻队期间,联系群众,深入调查,和群众一起搞农田基本建设。将60亩不宜种双季稻的冷浸田,改种一季中稻。当年,该大队增产粮食13000多斤。1981年,调到县公安局,分在洗溪派出所任副所长。他艰苦创业建屋,带头到1里远的地方打岩、抬岩、运沙。屋建成后,他将好房让同事先住。
1986年5月,成立泸溪县林业派出所,调刘本栋任指导员。同年10月5日下午5时许,军亭界国营林场发生森林火灾,县委、县人民政府当即动员县城几千干部和群众上山扑灭山火。刘闻讯立即带领本所干警身先士卒,迅速赶到10里外的火场,奋力挥刀砍开一条防火漫延的断火路线,终于将火即时扑灭,保住了林场的大片森林。
1986年6月23日晚9点多钟,刘本栋调查盗伐林木案件刚回,脱去衣服,正准备洗澡。突然听到屋外有人急促地喊:“老刘,县武装部武器仓库正在冒烟起火……”刘本栋闻声,连打湿的短裤也顾不上换掉,套上长衣长裤,携手电和武器,边扣衣边往外走,他爱人叮嘱要注意安全。刘说:“有危险也要去。”他迅速跨上自行车,向现场奔赴。当他急速行进的时候,不料遭到隐藏在路边的作案凶手射出的罪恶子弹的袭击,不幸身中数弹,壮烈牺牲。罪犯于次日被抓获,于7月7日依法处决。8月6日,州委、州人民政府在泸溪召开表彰大会,表彰破获此案的有功单位和有功人员,宣读了公安部《关于授予刘本栋二级英雄模范称号的决定》。同时,州委、州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开展向优秀共产党员、二级英模刘本栋学习的决定》,号召全州各级各族干部群众向他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