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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泸政办函〔2008〕55号

泸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
调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今年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提高了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由人平40元增加到70元。为确保新增补助资金最大限度用于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补偿,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县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住院补偿比例。乡(镇)级医院由60%提高到70%,县级医院由50%得高到55%,州级医院由30%提高到40%,省级及州外地区医院由20%得高到35%。州内其它各县(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与县内同级定点医院相同。
二、提高住院费用补偿封顶线。参合农民每人每年累计住院费用补偿最高限额由8000元提高到3万元。
三、严格控制均次住院费用。要求一般卫生院(含防保型卫生院)控制在600元以内;中心卫生院控制在900元以内;县人民医院控制在2600元以内;县中医院控制在2300元以内;县妇幼保健所控制在1200元以内。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本通知出台前已住院的参合农民予以追补。




二OO八年七月二日

 


主题词:卫生 医疗 政策 调整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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