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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摘要
作者:admin 来源:政府网站 点击次数:156 发布时间:2007-09-29

《湘西自治州西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摘要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具体用途

第四条 申请西部促进资金必须符合以下使用方向:

1、符合我州出口商品结构调整产业导向,有利于扩大出口创汇;

2、支持农产品出口企业建立自有种植、养殖基地,利用本州资源,推广“公司+基地”的农产品出口经营模式,带动地区经济发展;

3、采用国内外高新技术开发生产具有国际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

4、带动、提升我州支柱产业深加工,增强国际市场开拓能力;

5、带动我州出口机电产品的研究开发;

6、有计划、有准备的开发外经贸人才培训和与国际间外经贸学术人员交流与合作活动;

7、建立、完善我州外经贸信息服务中心和电子商务网络;

8、资助我州重大外经贸项目的科学论证及重点商品重点市场的研究考察;

9、建立为外贸企业扩大出口以及为境外劳务输出的支持体系;

10、其它有利于我州外经贸发展的事项。

第四章 申请西部促进资金的主体资格

第六条 西部促进资金的使用单位必须和项目单位一致,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必须具备健全的财务机构及财务管理制度;

3、必须具有从事该使用项目的专业人员和实施条件;

4、必须有自营出口创汇实绩;

5、最近三年没有骗汇、骗税、走私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 申报西部促进资金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 企业申请西部促进资金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西部促进资金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立项审批部门对项目可行性报告的批复文件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备案许可;

3、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的审批部门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的验收报告的批复文件;

4、承贷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借据和利息结算清单;

第八条 技改贷款项目的贴息率最高不超过该项目当期银行贷款利率,贴息期限最多不超过3年。对借款单位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第九条 申报时间

每年元至六月为申报当年西部促进资金项目的申报时间,逾期将列为下年度备选项目。

第十条 西部促进资金项目由申报单位所在县(市)商务局、财政局向州商务局、州财政局转报;州直单位可直接向州商务局、州财政局申报。

第十一条 州商务局、州财政局接到申报项目后,应根据申请资金方向、项目单位申请资格和项目材料的基本要求等进行初审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或要求申报单位作出补充、修改;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登记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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