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泸溪县政府门户网站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首 页 | 走进泸溪 | 今日泸溪 | 政务之窗 | 文化泸溪 | 网上办事 | 便民服务 | 公众参与 | 泸溪论坛
 当前位置:主页>>政务之窗>>招商引资>>
湖南省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摘要
作者:admin 来源:政府网站 点击次数:157 发布时间:2007-09-29

()《湖南省高新技术产品促进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摘要

第四条 申请促进资金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2004年度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增长绝对额全省排名前20名的企业,或年出口高新技术产品50万美元以上,并且出口增幅全省排名前20名的企业(新出口企业或出口产品新进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企业,上年度出口基数以1万美元计)。

同时符合该条件的企业,只选一项予以资助。

2、产品列入2003年版《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编制)。

第五条 高新技术产品促进资金每年资助40家企业,每家企业资助金额数为5万元,用于开拓国际市场经费支持。

第六条 上述40家企业中,2004年度实施并完成了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发和技术更新改造的,将适当增加资助金额,用于研究费用和技改贴息支持。但对于已获得国家研发资金或技改贴息支持资助的项目不再资助。

第七条 企业申请促进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高新技术产品促进资金申请表》

2、《高新技术产品促进资金申请附表》

3、完成了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要提供2004年技改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的批复文件;承贷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等;

4、完成了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究开发的企业要提供出口产品开发项目的证明材料,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成果鉴定证明材料,可以说明项目技术及知识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等;

5、与申请高新技术产品促进资金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根据海关出口统计数据确定高新技术产品促进资金资助的40家企业名单后,通知市、州商务局和财政局以及省直有关企业。市、州商务局和财政局对企业申请资助的项目材料进行联合审核汇总后,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一份。省直企业直接申报。申报材料包括:

1、高新技术出口产品促进资金申请报告;

2、《高新技术产品促进资金申请汇总表》;

3、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九条 省商务厅将资助的企业名单及资金额度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下拨资金。省直企业的资金由财政厅直接拨付;市、州企业的资金由省财政厅拨付市、州财政局并通过其转拨。企业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条 高新技术产品促进资金是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

——(摘自湘财外[2004]29号,有关申请表可从州商务局获取)

(二)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比例优惠政策

1、从200471日起,对企业投保农产品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西部地区企业的保费扶持比例由25%提高到50%,其他地区企业的保费扶持比例由原来的20%提高到40%

2、对200471日前投保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企业,保费扶持比例仍按《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外经贸计财发[2002]58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农产品的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4)第1章至24章所列产品,以及税号为2905.432905.4433.0135.0135.053809.103823.6041.0141.0343.0150.0150.0351.01至、51.0352.0152.0353.0153.02产品。

——(摘自商规发[2004]274号)

(三)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1、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二免三减”)。

2、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二免三减”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湖南优势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二免三减”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的企业所得税。

5、产品出口企业在享受“二免三减”税收优惠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

6、先进技术企业在享受“二免三减”税收优惠后,可以延长三年减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

7、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用于该企业再投资,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市、州国家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如果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全部税款。

8、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9、在我省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除《外商投资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

11、外国企业向我省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免征营业税,凡属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12、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可以按实列支,经省级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缴税所得额。

1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14、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

15、从事能源、交通(货运)港口的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6、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

17、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出口,可以享受国家的“免、抵、退”税收政策(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产品除外)。

18、外商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用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19、设在我省湘西自治州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我省湘西自治州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外国企业利息租金收入免税。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境内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21、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税。外国企业和外国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及提供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收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

22、外资融资业务税项扣除。外资金融机构从事融资精力,其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准予从应税营业额中扣除。境内外汇(或人民币)借款利息支出不得扣除。(财税字[1999]183号)

23、城市房地产税:对外籍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胞)购置非营业用房产,暂免征城市房地产税。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我要投稿 | 管理登录
主 办:中共泸溪县委员会 泸溪县人民政府 承 办:泸溪县信息化办公室 泸溪县政府信息中心
县委办电话:0743—4260071 政府办电话:0743—4260028 信息办电话:0743—4260572 网站邮箱:hnlx567@126.com
版权所有: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政府 备案号:湘ICP备06014471号 技术支持:长沙维新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