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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溪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作者:admin 来源:泸溪县政府办 点击次数:95 发布时间:2007-09-24

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科学应对森林火灾,规范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和及时扑救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危害,保护森林资源、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和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森林防火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我县的森林防火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措施的落实,具体制订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同时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社区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1.2.2 协调配合,整合资源。坚持条块结合、资源整合、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积极协调本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预案快速有效实施。

1.2.3 以人为本,科学扑救。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提高科学扑救水平,切实加强扑火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做到安全、快速、有效处置,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1.2.4 平战结合,公众参与。坚持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树立常备不懈的思想,经常性地做好应对森林火灾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依法动员和组织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森林防火扑火工作,建立和落实应对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

1.3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湘西自治州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进行编制。

1.4 现状

我县是湖南省边远山区,农村人口分布稀散,农林交错,林区野外人为用火频繁,是森林火灾多发地区。特别是近年来,受全球气候变暖的影响,我县干旱、高温、大风天气明显增多,高火险天气持续集中出现,森林防火期延长,加之新造幼林面积不断增加,预防火灾发生难度加大,一旦遇到不利天气条件,就有可能发生森林火灾,需要建立健全应急工作预案。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处置森林火灾。在本预案指导下,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社区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应急工作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

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全县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由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武部分管副部长、县农办主任、县林业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林业局等14个部门为成员单位。当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由县长任指挥长,分管副县长任副指挥长。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对本行政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

2.1.2 森林防火职责

2.2.1.1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履行下列职责

对本县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本县森林火灾应急保障资源进行调度,组织各种森林扑火队伍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森林防火扑救工作;负责森林火灾现场指挥工作,对在森林火灾扑救中自身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或按规定需要报告的事项,及时向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县人民政府报告;负责本县森林火灾信息的统一发布。

2.2.1.2 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履行下列职责

对乡镇、村、社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本乡镇、村、社区森林火灾应急保障资源进行调度,组织森林扑火队伍和社会力量参与森林扑火救灾工作;负责森林火灾现场先行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完成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布置的工作。

2.1.3 应急日常工作机构与职责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森林防火办),设在县林业局,由县林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的日常事务。具体职责是:监督各乡镇贯彻执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工作部署和有关决定;组织实施森林火灾应急工作规划,修订应急预案;负责森林火灾接警和处警工作;组织森林防火扑火方面的科研、宣传、教育等工作;协调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综合管理系统、通信信息系统、物资保障系统的建设;汇总全县森林防火工作信息和森林火灾信息,并按要求及时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州森林防火办。

2.2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

2.2.1 应急组织体系结构

2.2.2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辅助职责

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总体要求,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对全县重大森林火灾应急工作负总责,具体工作由县林业局牵头,县武警中队、县民政局、县卫生局、县气象局、县广电局、县消防大队等相关部门为参与单位。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由县林业局及时函告下列单位(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协调和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民兵森林防火应急分队参加森林扑火救灾。

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武警官兵参加森林扑火救灾;配合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维护火灾现场治安秩序。

县发改局:负责安排应对森林火灾的基建项目,协调建设资金。

县财政局:当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发生后,按照县政府领导批示,及时安排、调拨扑火救灾资金,保证森林扑火救灾需要;将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扑救重大森林火灾储备基金。

县公安局:组织公安民警参加森林扑火救灾;必要时,组织通信部门为森林火场提供卫星通信保障;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工作;按照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示,组织实施火场交通管制。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重大森林火灾的救灾和灾民、因救灾伤残人员的生活救济,如发生森林火灾造成大量灾民需要紧急转移时,负责做好灾民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对森林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进行快速运输;当森林火灾危及公路安全时,负责做好公路交通安全工作。

县卫生局:当发生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当地医疗部门无法满足救助需要时,负责协调和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治等工作。

县经济局:配合森林扑火现场指挥部建立火场应急无线通讯系统。当火场无线通讯受到干扰时,负责排除干扰,保障火场指挥无线通信畅通。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森林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适时实施人工降雨作业;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监测预警预报特别是高火险天气预警预报工作。

县广电局:组织电视台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及时播报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和森林防火预警警报;负责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和火灾案例宣传报道把关工作。

县消防大队:组织消防官兵参加森林扑火救灾;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时或者引发石油等危险品火灾时,及时启动城市消防应急预案,与森林扑火救灾联动。

2.2.3 建立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领导责任制

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领导,建立县直成员单位领导联系森林高火险地区责任制。主要责任是:负责检查督促责任区乡镇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认真贯彻落实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森林防火、扑火工作的各项工作部署;协助责任区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及时整改火险隐患;当责任区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成员单位责任领导及时赶赴火灾现场协助指导扑救。

责任区附表如后。

3、 预测和预警

3.1 森林火情监测与报告

3.1.1 人工监测。在重点林区和重要防火部位设置了望台和监测设施,安排专人24小时监测森林火情。发现火情,立即报告。

3.1.2 卫星监测。根据国家林业局林火监测预警中心和省气象卫星遥感监测系统通报和发布的情况,及时监测和掌握森林火情。

3.1.3 群众举报。任何公民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应当通过电话等各种形式向各级森林防火办报警。

3.1.4 建立健全森林火灾报告制度。县森林防火办和乡镇办公室在接到森林火灾报警后,必须立即向同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人民政府报告,及时组织扑救,并在1小时内报告上一级森林防火办。重大森林火情,必须立即报告州森林防火办。对卫星监测的林火热点,各乡镇森林防火办必须在接到核查通知后一个小时内将核查结果报告给县森林防火办。对发生《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8种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报告县森林防火办,由县森林防火办立即向州森林防火办报告。森林防火期内,各乡镇森林防火办向县森林防火办,县森林防火办向州森林防火办每天必须报告一次情况,有火报火情,无火报平安。

3.2 预警

3.2.1 接警。县森林防火办设立接警中心,向社会公布接警电话,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接警。县森林防火办接警电话:0743—4267119。

3.2.2 处警。县森林防火办接到森林火灾报警后,必须立即了解起火时间、起火地点、起火原因、火场范围、天气形势及组织扑救等情况,立即向当地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启动相应预案,同时报告上一级森林防火办和当地应急处警中心。

3.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各乡镇要在重点林区设立森林火情了望台,有条件的地方要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设置红外线电视监控系统。森林防火期以及非森林防火期的高火险天气时段,要组织力量加强森林防火重点地区、重点防火部位的巡查巡护,及时发现火情,消除隐患。充分利用林火卫星监测系统和公共通信网、短波接收、有线和无线网,实现森林火情信息传递高效、快捷,确保森林火灾监测预警系统运转正常,反应迅速。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 预警级别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潜在危险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IV级预警:每年的森林防火期。

III级预警:森林防火期,全县50%以上乡镇连续干旱7天以上或出现4、5级高火险天气连续3天以上和国庆节假期可能出现高火险天气的时期;非森林防火期,全县50%以上乡镇连续干旱20天以上或出现4、5级高火险天气5天以上的时期。

II级预警:森林防火期,全县70%以上乡镇连续干旱15天以上或出现4、5级高火险天气连续5天以上,冷锋过境前2至3天,“清明节”、“国庆”、“元旦”、“春节”期间可能出现高火险天气的时期;非森林防火期,全县70%以上乡镇连续干旱25天以上或出现4、5级高火险天气连续10天以上的时期。

I级预警:森林防火期,全县90%以上乡镇连续干旱20天以上或出现4、5级高火险天气连续7天以上;非森林防火期,全县90%以上乡镇连续干旱30天以上或出现4、5级高火险天气连续15天以上的时期。

3.4.2 预警级别发布:根据森林火险天气等级情况和县气象局提供的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等相关因素,由县森林防火办提出预警级别,经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批准后发布,其中I级预警在《团结报》、湘西电视台、泸溪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发布通告,并向省林业厅防火办和州人民政府报告。

应急响应

4.1 预警响应

IV级预警响应: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要安排专人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电话或手机24小时开通,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入临战状态;各类扑火物资储备到位;各种扑火机械和通讯工具检修完毕,随时保证投入使用。

III级预警响应:在保持IV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对重点森林防火部位的巡查巡护。

II级预警响应:在保持III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领导要到各自联系的森林高火险地区进行督促检查;森林防火部门的工作人员全天候待命;根据需要与可能,气象部门实施人工增雨作业,降低森林火灾的危险性。

I级预警响应:在保持II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由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通告,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组织党政领导和干部实行分片包干负责制,加强对重点防火部位的巡查巡护。

4.2 报警响应

4.2.1 基本响应程序

4.2.1.1 火灾发生地先行处置

森林火灾发生后,火灾发生单位或者接到报警的基层组织必须立即组织群众扑救,控制火源,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报警后,主要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扑救。如发现火势难以控制时,必须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县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报警后,主要领导必须迅速赶赴现场。对于火势正在蔓延、当地扑火力量不足的,要立即调集本县范围内的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进行应急救援,全力扑火救灾。

4.2.1.2 提高应急处置级别

当森林火灾难以控制或者有迅速扩大、发展趋势时,负责应急处置的乡镇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立即向县政府或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下列森林火灾,由县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主要领导亲自指挥或者派工作组到火场一线协调指挥,并及时向州林业局防火办报告,启动县应急预案时,火灾发生地乡镇的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跨县行政区域交界地段且火势仍有继续蔓延趋势的森林火灾;

已经烧入或者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的森林火灾;

319国道两边及军亭界林场的森林火灾;

已经烧入或者直接威胁重要设施、危险品仓贮以及风景名胜地区、自然保护区、革命纪念地核心地区的森林火灾;

火灾发生后连续燃烧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且火势仍在蔓延的森林火灾;

其他需要县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直接参与协调指挥扑救的森林火灾。

4.2.2 应急处置措施

由县负责协调处置的森林火灾,设立现场指挥部,全面负责火灾扑救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人员,由到达现场的县有关领导决定。现场指挥部成立后,要立即了解火场情况,制定扑火救灾的具体方案,并迅速开展工作。

迅速组织力量扑火救灾,抢救受伤人员和将被困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并对受伤者迅速进行救治。

采取开辟防火隔离带等措施,防止火势蔓延。

若需征用社会物资、设备、交通工具时,一般情况下先报批后实施,紧急情况下可先实施后报告。

若需实施人工降雨、局部交通管制等措施时,由现场指挥部提出,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若需森林武警部队增援或者实施飞机灭火时,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州林业局报告,请求增援。

切实维护火灾地区社会治安秩序。

4.2.3 应急指挥原则

统一指挥。火灾现场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关,所有参加扑火救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逐级指挥。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下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执行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命令。为避免指挥混乱,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无特殊情况不越级下达命令。

分区指挥。在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划分若干战区,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在扑火现场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战区指挥部负责本战区扑火的组织指挥工作。

部队独立指挥:根据部队具有规范化建制的特殊性,在执行森林扑火任务时,部队可单独设立指挥部,在扑火现场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4.2.4 火灾扑救原则

在扑火过程中,要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重要设施居民房屋安全和国家重点保护森林资源放在首位。

在扑火战略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保证人员和居民房屋安全,尽量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4.3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要聘请有关专家设立森林火灾应急工作专家组。平时,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在扑救森林火灾时,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4.4 新闻报道

4.4.1 森林火灾新闻报道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以正面宣传为主。重点宣传各级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干部群众全力扑救森林火灾的情况;宣传解放军指战员、武警官兵、消防官兵、公安民警和广大干部群众全力扑火救灾的英勇事迹。

4.4.2 建立森林火灾新闻发布制度。除按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信息外,森林火灾信息由县森林防火办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并在省森林防火办森林防火网站上公布。

4.4.3 森林火灾新闻报道稿件,必须经县森林防火办核实后,由新闻单位按新闻纪律把关后发稿。

4.5 应急行动结束

4.5.1 预警应急行动结束

森林防火期间,当预警级别范围内降雨量达到5毫米以上时,本级应急行动结束,执行下一级预警响应机制。非森林防火期内,当预警级别范围内降雨量达到5毫米以上时,结束应急行动。

4.5.2 报警应急行动结束

森林火灾扑灭后,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安排足够人员看守现场6个小时以上。经现场指挥部全面验收,达到“无烟、无火、无气”,确认已彻底熄灭后,撤出看守人员,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宣布应急行动结束,并向社会公布,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4.6 后期处置

4.6.1 森林火灾扑灭后,县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起火时间、地点、原因、扑火物资消耗,因灾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制定和落实改进措施。对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要写出调查评估报告报州森林防火办,由州森林防火办向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4.6.2 对人为引起的森林火灾,要由县森林公安机关对火灾肇事者进行侦查,依法进行处理。

4.6.3 对火烧迹地,要做好植树造林规划并限期完成。对被火灾损害的设施,要及时组织修复,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4.6.4 因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征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被征用的财物仍完好无损的,及时返还;

被征用的财物已造成损害的尚能修复的,负责修复或补偿修复款;被征用财物遗失或无法修复的,按重置价补偿;

造成其他物资消耗的,按实际消耗补偿。

4.6.5 扑火人员在扑火期间的工资及物资消耗费用,按下列原则支付:

干部、职工(含合同工和临时工,下同)参加扑火期间的工资、旅差费、生活补助费,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非干部、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助、生活补助及其他费用,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由起火单位支付;

参加扑救外单位森林火灾的专业半专业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器材、装备等费用,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由起火单位支付。

上述应当由起火单位支付而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

4.6.6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奖;干部、职工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干部、职工由起火单位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综合保障

5.1 扑火通信保障

要加强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系统建设,配备与森林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并依托和利用有线公用网,建立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反应迅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火场应急通信系统。

5.2 扑火力量保障

5.2.1 扑火力量的组成

各乡镇、村、社区,要建立专业或半专业的森林扑火队伍和群众志愿者扑火队伍,达到基本满足当地森林扑火应急所需要求,当森林扑火救灾需要临时动员社会力量时,由火灾发生地乡镇政府负责。要逐步提高各类森林扑火队伍的装备水平,加强扑火实战培训,提高森林扑火战斗力。

5.2.2 扑火力量的调动

森林火灾发生后,需要增援时,由火灾发生地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经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实施增援。调动扑火力量,原则上以专业森林消防队、民兵应急分队为主,解放军部队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低火险区增援为主,高火险区增援为辅。在特殊情况下,可视当时火险程度和火灾发展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调动民兵预备役部队,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同县人武部负责协调。调动公安武警、消防部队,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通报县武警中队或者消防大队负责协调。

部队及民兵森林防火应急分队增援扑火的运输,由县人武部负责协调;专业森林消防队增援扑火的运输,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协调。

5.3 扑火物资保障

森林扑火物资供应,要实行县、乡镇分级负责制。县负责全县性森林扑火应急物资的调控和调度,必要时,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申请州援助。乡镇负责本辖区扑火应急物资供应,必要时,可向县申请援助。要建立森林扑火基本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按照国家《森林消防储备库建设规范》,重点森林火险乡镇要建立扑火物资储备库。林区乡镇和林场、采育场等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扑火任务和扑火力量,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工具和机具。要加强对扑火储备物资的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以确保森林扑火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5.4 扑火资金保障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资金,实行属地负责制,各级财政要予以保障。县、乡镇要设立森林火灾应急储备资金,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为预防或应对森林火灾而建设的工程项目、购置设备、建设信息系统等所需经费,由发改局和财政预算部门统筹安排。

5.5 扑火技术保障

要加强林火卫星监测系统(RS)、林火地理信息系统(GIS)、扑火队员跟踪定位系统(GPS)等的开发与配备。及时跟踪国内、国际先进的信息和通信技术,不断开发和更新森林防火、扑火指挥决策支持系统的软硬件技术,在森林火灾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灾害评估的基础上,实现决策与指挥的智能化、数据化。要全面收集森林扑火技术专家信息,建立专家信息库,设立专家咨询组,充分听取专家意见,确保森林扑火救灾决策的科学性。

5.6 宣传、培训和演习

5.6.1 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宣传森林火灾预防和应对的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宣传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宣传森林火灾报警电话,增强人民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提高自觉支持、参与森林扑火的的自觉性。

5.6.2 县要建立森林扑火培训演练基地,加强对森林扑火指挥员、扑火队员以及干部、职工、群众安全扑火知识的培训。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每年对乡镇一级森林扑火指挥员组织一次以上的培训,并进行扑火演习。

5.6.3 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每年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预案内容组织一次综合演习。通过综合演习,评估预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森林防火办负责修订,经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并报县政府备案。

6.2 县界森林火灾

当县际边界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时,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会同相邻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共同研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组织扑救。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森林扑火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森林扑火中牺牲人员需要追认烈士的,由民政部门或部队系统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对森林火灾行政责任过错人员的追究,按照国家和省州县有关规定执行。

6.4 本预案所列的自然数,均包含本数。

6.5 本预案由县森林防火办负责解释。

6.6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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